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辽宁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规范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或免除、撤销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 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最基本的一级学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关系到国家和学校的声誉,必须坚决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
四、 成人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纪,品行端正。
2、 完成成人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3、 于在学期间内参加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五、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有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而受过处分者;
2、 有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破坏公共财产、破坏纪律等行为,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3、 在学期间,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4、 补考课程累计达到4门次者;
5、 按照本科教学计划,考试成绩在60-69之间的课程达到或超过总门数的70%者。
六、 申请、审批程序
1、 在学期间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且本科阶段学习成绩良好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后六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2、 申请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助学单位推荐信、本科毕业生登记表、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教学计划及课程考试成绩单(夜大学生必须提供毕业论文成绩)、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考试合格证书、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3、 通过申请资格初步审查之后,填写《大连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教务处将申请材料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4、 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经辽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验印,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5、 受理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为每年一月和十月两个阶段。
6、 对超过期限的申请者,不予受理。
七、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大连外国语大学教务处。
|